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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书名:民法解释学(di四版)
书号:9787511881069
作者/编者: 梁慧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5年08月
编辑推荐
★民法大家梁慧星著作
★总结了关于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根据我国的民事实践和法学发展状况,广泛探讨了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其逻辑思路,是由远而近,由抽象而具体。在理论编先介绍一般方*论,再介绍一般解释学,然后讨论民法解释学方*论。一般*论所讨论的,是对*科学均适用的*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释学则是人文科学所应适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释学方*论是(民)法学领域所适用的方法。
作者简介
梁慧星,四川青神人。1944年1月生。中国社会*学院学部委员。学术专长: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法学方*论。独著:《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学民法》《民事解答录》;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主编:《民商*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目录
*编民法解释学的沿革
*章罗马时期的民法解释学
*节引言
di二节发生期
di三节发展期
di四节古典期
di五节衰退期
di六节优士丁尼时期
di二章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节引言
di二节注释法学派
di三节注解法学派
di三章法国的民法解释学
*节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di二节民法典编纂
di三节19世纪的注释法学派
di四章德国的民法解释学
*节罗马法的继受
di二节近世自然*论的发展
di三节自然法的法典编纂
di四节近代民法学的形成
di五节潘德克吞法学
di五章20世纪民法解释学的新发展
*节19世纪概念法学的形成
di二节对概念法学的批判--自由法运动
di三节目的法学
di四节自由法学
di五节科学学派
di六节利益法学
di七节对20世纪诸学说的小结
di二编民法解释学的理论
di六章一般方*论
*节引言
di二节定义
di三节区别
di四节划分
di五节论证
di七章一般解释学
*节引言
di二节施拉依马赫的解释学
di三节狄尔泰的解释学
di四节哲学解释学
di五节当代方*论解释学
di六节一般解释学与法解释学
di八章民法解释学的科学性
*节引言
di二节科学与技术
di三节关于民法解释学科学性的诸说
di四节结语
di九章民法解释的客观性
*节引言
di二节法解释是否包含价值判断?
di三节价值判断的混入是否导致主观性?
di四节如何对待法解释的主观性?
di五节结语
di十章民法解释学方*论基本问题
*节引言
di二节法适用与法解释
di三节法解释的创造性
di四节法解释的特性
di五节法解释的目标
di六节结语
di三编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di十一章法律解释方法
*节引言
di二节文义解释方法
di三节体系解释方法
di四节法意解释方法
di五节扩张解释方法
di六节限缩解释方法
di七节当然解释方法
di八节目的解释方法
di九节合宪性解释方法
di十节比较法解释方法
di十一节社会学解释方法
di十二节是否有某种规则?
di十二章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节引言
di二节法律漏洞
di三节法律漏洞的分类
di四节法律漏洞的认定与补充
di五节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di六节依法理补充的诸方法
di七节制定法外的法发展形成
di十三章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节引言
di二节价值补充的性质
di三节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di十四章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节引言
di二节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di三节依诚实信用原则为漏洞补充
di四节诚实信用原则的界限
di十五章利益衡量论
*节引言
di二节利益衡量论
di三节利益衡量的具体事例
di四节利益衡量的界限
主要参考著作
附录:怎样进行法律思维?343
在线试读
《民法解释学(di四版)》:
这样对作为意义规定者的原来作者的消除就是对使解释具有有效性的*有说服力的规范性原则的否定。”“一个理论家如果要拯救正确性的原则,那么,他也就同样必须拯救作者。”然后,赫施在*章中概括了否定作者的主要理由,并逐一进行了批驳。这些理由是:(1)对作者来说,文本含义是处于变化中的;(2)重要的并不是作者要表达什么,而是文本陈述了什么;(3)作者意指的含义是无法揭示的;(4)作者本人并不清楚他要表达什么样的含义。
区分含义和意义。赫施针对*的历史主义者所说文本含义是一代一代地发生变化的,即伽德默尔所说的理解的历史性,指出:发生变化的实际上并不是文本的含义,而是文本对作者来说的意义,忽略这个区别的人太多了。赫施认为,文本的含义和意义是不同的。一件文本具有着特定的含义,这些特定的含义就存在于作者用一系列符号系统所要表达的事物中,因此,这含义也就能被符号所复现;而意义则是指含义与某个人、某个系统、某个情境或与某个*任意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文本的意义处于变动不羁的历史演变之中,而文本的含义则是确定的、不变的。赫施指出,如果看不到文本含义与文本意义的这种区分,也就无法正确解释理解的历史性,从而像伽德默尔那样走向对文本作者原意的否定。迄今为止,解释学理论中所出现的巨大混乱,其根源之一就是没有作出这个简单的然而是重要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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