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是国内近年推出的体系完整、案例新颖、评析专业的大型法律实务丛书,由知名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大学院校一线法律专家编写,丛书共37种,涵盖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包括专利纠纷、著作权纠纷、仲裁纠纷、证据运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消费维权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危害公共安全罪、土地纠纷、涉外民商事纠纷、商标纠纷、侵权纠纷、侵犯财产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金融纠纷、教育法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环境侵权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常见纠纷、工伤纠纷、房产纠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犯罪、电子商务纠纷、担保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拆迁纠纷、保险纠纷等3000多个真实法院判例,分门别类,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法条链接、法律分析、对策建议等为主要内容,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对教育领域常见法律纠纷进行了详细分析,以学生“入学”“在校”以及“毕业”为主线,结合经典案例的展示与分析,探讨教育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对读者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第一章典型教育纠纷案例评析: 入学篇1
一、 教育1
二、 受教育权2
【案例1】涉案考生圆了大学梦4
【案例2】顾某与南京市JY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4
【案例3】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齐某苓受教育权纠纷案11
【案例4】罗某霞诉王某俊等人侵权案21
【案例5】郭帅某诉郭雪某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案26
【案例6】孟母堂事件: 强制义务教育是否应尊重选择权利29
【案例7】张某某诉淮阴某大学误填信封信息、淮阴邮政局等错误
投递致其逾期报到被作自动放弃入学处理侵权赔偿案31
【案例8】关于售楼广告中“教育优惠”承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34
第二章典型教育纠纷案例评析: 在校篇36
一、 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36
【案例1】王某某诉中国PL大学案36
【案例2】谭某诉SW大学退学处理决定纠纷案42
【案例3】甘某某不服JN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47
【案例4】大学生在校期间生子该不该开除52
【案例5】重庆PT学院女生怀孕案55
二、 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57
【案例6】丁某某诉楚雄市中山镇C小学、王某某教育机构案59
【案例7】任某某与额尔古纳市TH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66
【案例8】陆祥某与钟某益、零某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71
〖1〗教育法律纠纷案例与实务目录◆◆第三章典型教育纠纷案例评析: 毕业篇81
一、 学位管理81
二、 学位管理和授予单位及其职权82
三、 学位授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83
【案例1】于某某“抄袭门”事件84
【案例2】陈某某诉重庆N大学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89
【案例3】何某某诉华中ST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93
【案例4】刘某文诉PK大学案100
第四章教育纠纷法律救济114
一、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114
二、 教育纠纷法律救济途径116
【案例1】教育部: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117
【案例2】教育部: 对高校处分学生争议案件可采取听证120
【案例3】梁某不服某市教育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案122
【案例4】王某不服南京N大学教育行政决定案124
【案例5】白某与某市教育委员会复议上诉案129
【案例6】刘某某与江苏P学院取消学籍的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134
【案例7】田某诉北京ST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38
【案例8】史某某诉上海T大学案146
【案例9】蔡某诉某教育考试院取消考试成绩纠纷案149
【案例10】徐某某诉武汉T大学取消学籍案152
【案例11】伍某诉贵州E大学教育行政管理行政决定一案行政判决
书案156
【案例12】张某某与XJ大学其他行政判决书案158
【案例13】蔡某诉江西CM大学科技学院案163
参考文献170
附录171
附录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71
附录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83
附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193
附录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5
附录E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211
第三章典型教育纠纷案例评析: 毕业篇中国的学位制度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教育法治逐步走入正轨,高等学校也在突飞迅猛地发展。为指导高校学位管理,国务院1981年颁布了《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2004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高校的学位管理奠定了基础。
然而,时代的进步、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使学位管理也遇到了一些不可回避的新问题,这对国家下一步的学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修订、如何完善,学位管理如何科学、公平,都预示着教育法治任重而道远。
一、 学位管理
在我国,学位分为三级,即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管理工作,通俗地理解,即为颁发学位证、毕业证等相关工作的总称。根据《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规定: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规定: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规定: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另外,《学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1〗教育法律纠纷案例与实务第三章典型教育纠纷案例评析: 毕业篇◆◆二、 学位管理和授予单位及其职权〖1〗(一) 管理单位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其为教育部直属单位,在国务院和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学位工作的重大方针和政策,统筹规划学位工作的开展和改革,指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省市的有关学位工作。内设有办公室、评估处、考试处、认证处、综合信息处和编辑部等主要机构。授予学位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前者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后者就前者报请授予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 授予单位
学位的授予,通常都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进行,这种授权,学界已形成统一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行政授权。经授权后的高等学校,在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两项事项范围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三) 具体管理程序
(1) 学士学位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2) 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申请: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考试和考核: 申请人员应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对于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人员应参加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所应取得课程学分的考核。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可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学位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授予: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作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并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学位证书。
此外,名誉博士学位授予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学位授予单位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 学位授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程度的知识和技能,也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获得社会认可的资格等级。
在高校进行学位管理的过程中,学位授予往往容易引发纠纷,总结近几年来发生的学位纠纷案件,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即学术作假引发的学位纠纷、非学术原因引发的学位纠纷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引发的学位纠纷。
(一) 学术作假引发的学位纠纷〖*2〗【案例1】于某某“抄袭门”事件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于某某考入PK大学历史学系,就读博士学位。
2013年7月,于某某博士毕业,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7月5日。
2013年7月23日,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载于某某《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
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曝光曾为PK大学历史系博士生的于某某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该刊决定: 第一,将于某某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杂志官方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某某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某某的投稿。
2014年8月23日,PK大学回应称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8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所长张某洪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首次回应称研究所如何处分于某某取决于PK大学的调查处理结果,如果PK大学取消她的博士学位,该所也将取消她读博士后的资格。
2015年1月10日,PK大学通报称,经查实,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某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于某某本人对网络举报的事实也予以承认。经审议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2015年1月10日,于某某在微博中发表声明称: 本人不接受校方的这一处理决定,向PK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5年1月11日,PK大学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于某某对处理结果有看法,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
2015年1月15日,于某某发表声明称,于1月14日收到了PK大学关于撤销其博士学位的书面通知,并表示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始进入校内申诉程序。
2015年1月20日,于某某发表声明称,于1月20日向PK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式提交了申诉书,请PK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关于撤销本人博士学位的处理决定。
2015年2月28日,于某某接受《法制晚报》记者专访,表示不能接受PK大学的处理决定,“我会维权到底”。并提出“PK大学通报说我‘承认抄袭事实’是失实的。我在给PK大学写的书面说明和约谈记录中,从没有过‘承认抄袭’的说法”。
2015年3月11日,于某某发表声明称,她于2015年3月9日向PK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林某华校长(校办收发室代收)分别提交了补充说明材料。
2015年3月13日,PK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按程序先后对于某某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提问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
2015年3月18日,于某某向PK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
2015年4月1日,PK市教育委员会受理于某某复议申请。
2015年5月22日,于某某复议失败。
两次申诉均告失败,我国首位因公开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被撤销学位的女博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PK大学的处理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
2015年7月17日,于某某起诉PK大学,要求法院撤销PK大学的处理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 争议焦点
(1) 学位撤销的性质。
(2) 于某某涉嫌抄袭的学术论文是否属于在校期间?
(3) 何谓“学术不端”? 案例评析
于某某案是我国首例因高校撤销博士学位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因“学术不端”行为,导致高校以此为由撤销其学位,是目前学位撤销类纠纷中的新类型,此案件涉及的问题值得探讨。
(1) 学位撤销的性质。
《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一条规定,是我国高校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2013年1月1日,教育部第34号令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的管理,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
① 学位撤销,是一种行政行为。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侵犯的案件可提起行政诉讼。但从司法实践上看,近些年来法院在处理受教育权侵犯的案件时,大多将学校视为具备
……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代丛书总序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此大背景下,我们筹划编写了这套“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希望能够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点力所能及的工作;在法律案例的提炼与分析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编写法律案例书籍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但是,如何编写出与已有同类书籍相比更具鲜明特色,既能满足法律教学、法律实践需要,又具有普法实用价值的案例书籍,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本丛书的编写,便是接受此种挑战的一个尝试。我们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法条链接、法律分析、对策建议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以期达到编写目的。现在,各位编著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就要陆续面世了。在此,作为本丛书的总主编,和各位读者说几句感言。
本丛书的编写、组稿工作既充满了艰辛,又时有喜悦。凡是有过论文或书稿写作经历的人都知道,要品评作品的优劣得失往往比较容易,但是,要自己动手写出像样的文章或书籍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时间、精力等自不必说,最痛苦的恐怕是写作过程中遇到瓶颈时精神上的煎熬。本丛书的编著者们大多有过这种炼狱般的经历。但是,在本丛书出版之际,编著者们无不感受到了收获的喜悦,仿佛看到新生儿呱呱坠地一般。
作为本丛书的总主编,我们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组织编写队伍,确定各书主题,制定编写规范。我们知道,编写人员的选择是本丛书质量和效益的关键。考虑到本丛书所应具有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我们要求编写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本丛书的主要目标读者群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普通公民、法律理论及实践工作者以及法律爱好者等。
因为读者群比较广泛,而且读者阅读本丛书的目的可能不同,所以在编写的过程中,编著者特别注意案例事实的陈述、法律术语的选择、风险防范方案的针对性等,尽可能让每位读者均能有所收获;语言尽量精练而不晦涩,希望学法者、用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都能够从中受益。
本丛书还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编写队伍专业。本丛书各分册的编写成员由公检法工作人员、法律学会研究人员、法律院校教授讲师、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等多年从事一线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并且由权威的顾问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队伍进行把关,确保了本丛书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二,案例典型真实。本丛书的案例主要改编自各级司法机关公布的真实案例,经过精挑细选,去除冗余、留其精要,使各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实用参考价值,能给读者带来直观有效的法律实践借鉴指导。
第三,讲解客观简洁。本丛书针对各案例的分析讲解,力求焦点明确、观点客观、语言简洁,注重举一反三地引导,以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框架为逻辑线索,针对每个部门法中的各个部分设置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对策建议等内容,充分体现现实与法律的结合。
第四,内容实时性强。本丛书特别注重案例与法律的时效性,新近的案例紧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通过细致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读者掌握现行法律并加以运用的能力。
第五,紧扣现实生活。本丛书特别关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希望能够帮助读者了解现实中法律的实际运用情况,为读者提供“假如我碰到了这样的法律问题,我可以怎么办”“今后我该如何防范类似的法律风险”等有益的启示。
本丛书所涉及的法律部门非常广泛,对编著者的要求也非常高。我们虽精益求精,但博大精深的法学、浩瀚无边的法律领域,加上编写本丛书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还是给编著者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们衷心希望读者能够对本丛书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未来的修订工作更有成效,也为我国的法治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熊建新彭丁带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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