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仅在极个别条文中使用了物权(droitsreels)的概念。法典第二卷的标题是“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该卷共分四编,标题分别是:“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后几种权利是所有权的分解(demembrements)权利。在法国,凡是以“les biens”(财产)为书名的教科书或学术著作,一般仅讨论主物权(1es droits reels principaux)——所有权、用益权、役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通常不包括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优先权等内容,这些从物权(1es droits reels accessoires)另有专书介绍。我国学者在论及法国《民法典》有关财产的编章时,有的直接以“法国物权法”冠其名,并没有突出财产(法)的概念。在我看来,用物权法来表述法国《民法典》的有关内容,不能准确体现该法典的立法特色,多少有点违背法典制定者的本意。法国《民法典》不使用物权这一概念,自然有其理论上的原因,该法典对财产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等于我们所说的物权法。当然,有关物权的教科书或著作尽管大多使用“财产”作为标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民法中就根本没有物权概念,尤其不影响法院判例与学术著作使用这一概念并对其做出深入的研究。
本书是法国DALLOZ出版社著名丛书“PRECIS DALLOZ”(达罗斯法学要义丛书)中的一卷。这部丛书有关民法的部分共分七卷,分别是:《民法总论》(introduction 9enerale),《人,家庭与无能力》(1es personnes,la famine,les incapacites),《债》(1es obligations),《继承、赠与》(1es successions,lesliberalites),《财产》(1es biens),《婚姻财产制度》(1es regimes matrimoniaux),《担保、地产公告》(1es sfiuretes,la publicite fonciere)。除民法之外,“PRECIS DALLOZ”丛书还包括数十
个涉及其他部门法或法学理论的卷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