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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对象】
第五条【适用原则】
第六条【适用目的】
第七条【被处罚者权利】
第八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法律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处罚的实施】
第十八条【处罚的权限】
第十九条【授权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权的承接】
第二十五条【共同管辖及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行政协助】
第二十七条【刑事责任优先】
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与责令退赔】
第二十九条【一事不二罚】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时效】
第三十七条【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处罚的前提】
第四十一条【信息化手段的运用】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要求】
第四十三条【回避】
第四十四条【告知义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证据】
第四十七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应急处罚】
第五十条【保密义务】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当场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当场处罚的履行】
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调查取证与立案】
第五十五条【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证据的收集原则】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六十条【决定期限】
第六十一条【送达】
第六十二条【处罚的成立条件】
第四节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听证权】
第六十四条【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听证笔录】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履行义务及分期履行】
第六十七条【罚缴分离原则】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六十九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罚款票据】
第七十一条【罚款交纳期】
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
第七十四条【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以行代刑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失职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属地原则】
第八十五条【工作日】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0年10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
意见的报告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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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