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内容设计上包含了法律原理、案例分析、实战文书、常见问题解答等实用内容,是企业老板、公司股东、创业者、股权投资人的必备法律宝典。
本书全面涵盖股权概述、股东出资、股权设计、股权代持、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股权转让、股权分红、股权纠纷、股东刑事风险十个专题,对股权基本原理、实务问题、典型案例、风险控制、法律文书范本、常见问题与解答等进行系统讲解,内容全面实用、层层递进,不仅能够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公司股权基本原理,而且能够帮助读者快速解决实务中遇到的实务难题。此外,本书在编写方式上简明清晰,查询便捷,力图为读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实用宝典。
彭胜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工学双学士学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EMBA。现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校外导师、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在法院工作八年,担任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务。2005年执业以来,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业务成果奖,现担任数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股权投融资和并购、重组、公司诉讼等领域。
练武
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双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执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党总支委员,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特约调解员,广州仲裁委仲裁员,湛江仲裁委仲裁员。从事律师工作23年,擅长合伙人激励与股权设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并购等领域。
李军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专业组负责人,资深公司律师。江苏省法学会会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山东商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军律师执业10余年,先后担任过国有企业、科技孵化园区、高校、基金公司、新三板公司等企业法律顾问。精通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投资并购、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等实务与纠纷。
第一章 股权概述
第一节 股权的基本概念
一、股权的概念
二、股权的类型
三、股权的来源
四、股权的特征
五、投资股权的好处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二、股东义务
第三节 股东的有限责任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定义
二、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宗旨
三、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
四、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第四节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定义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四、公司章程的内容
五、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六、公司章程文书范本
第五节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与监事会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监事会
五、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常见问题与解答
第二章 股东出资
第一节 股东出资概述
一、股东出资的定义
二、股东出资的沿革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优势
四、对认缴制理解上的误区
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方式
一、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
二、人力资本因素对股东出资的影响及应对
第三节 股东瑕疵出资
一、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二、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权利限制及股东资格解除
第四节 股东出资文书范本
一、股东出资协议范本
二、出资证明书范本
第五节 常见问题与解答
第三章 股权设计
第一节 股权设计概述
一、股权设计的概念
二、股权设计的作用和意义
三、股权设计的法律依据
四、股权结构的类型
第二节 公司控制权
一、公司控制权的概念
二、股东表决权比例与控制权
三、公司控制权设计
四、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几种情形
第三节 股权设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企业战略
二、股权设计的时机
三、投入公司的要素和价值
四、股权比例
五、出资方式和时间
六、把握控制、分配、平衡的关系
七、有利于后期融资及资本运作
八、股东配偶分割股权
九、继承
十、建立动态的股权分配机制
十一、税收筹划
第四节 股权设计需要注意的规则
一、合伙人进入规则
二、公司运营规则
三、股权退出规则
第五节 股权设计经典案例
一、出资比例与股权占股比例不一致如何平衡
二、可能造成公司僵局的股权结构如何调整
三、财务投资人的持股权比例过高如何处理
四、股权比例大于67%并不必然控制公司
第六节 股权设计文书范本
一、设立持股平台合伙协议范本
二、一致行动协议范本
第七节 常见问题解答
第四章 股权代持
第一节 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
一、实际出资人
二、名义股东
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股权代持的几种情形
一、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二、利用国家的某些优惠政策
三、具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四、不具备内资公司或外资公司股东身份
五、规避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数量限制
六、规避股东人数的限制
七、逃避债务、税务筹划或逃税
八、规避竞业限制
九、不愿意暴露身份
第三节 股权代持的风险和控制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二、外资股权代持的情形及风险
三、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四、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后果及实际出资人维权路径
第四节 股东资格认定
一、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
二、股东资格认定典型案例分析
第五节 股权代持文书范本
一、股权代持协议范本
二、同意股权代持的股东会决议范本
第六节 常见问题与解答
第五章 股权融资
第一节 股权融资概述
一、股权融资的定义
二、股权融资的分类
三、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区别
四、公司估值
第二节 增资扩股
一、增资扩股的定义
二、增资扩股的流程
三、增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
四、增资扩股文书范本
第三节 股权融资的不同阶段
一、天使轮融资
二、创业风险融资
三、私募股权融资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第四节 股权众筹融资
一、股权众筹融资概述
二、股权众筹融资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三、股权众筹融资的优点
四、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与投资者
五、股权众筹融资的流程
六、股权众筹的风险及防范
第五节 股权质押融资
一、股权质押融资的定义
二、股权质押的限制和成立条件
三、股权质押权利的实现
四、股权质押的风险点及防范
五、以股权过户作为融资的担保方式
六、股权质押融资的经典案例
七、股权质押融资文书范本
第六节 常见问题与解答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一节 股权激励概述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三、股权激励的特点
四、股权激励的种类
五、股权激励的原则
第二节 股权激励的要素
一、定目的
二、定模式
三、定人员
四、定数量
五、定时间
六、定规则
七、定价格
八、定变化
九、定来源
十、定机制
十一、定协议
第三节 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一、尽职调查,确定目标
二、起草初步方案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和完善方案
四、第二次与激励对象沟通
五、确定和通过方案
六、签订协议
七、考核和监督
八、行权和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节 股权激励注意事项
一、股权激励中的风险和问题
二、股权激励的常见误区
三、股权激励中的税收问题
第五节 股权激励文书范本
一、业绩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范本
二、股权激励协议书范本
第六节 常见问题与解答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一节 股权转让概述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
二、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四、股权交割与股权变更
五、股权转让常见风险点
第二节 股权转让的几类特殊情形
一、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矿业权的股权转让
二、国有股权转让
三、员工股流转
第三节 股权转让文书范本
一、股权转让意向书范本
二、股权转让通知书范本
三、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四、股东会决议范本
第四节 股权其他流转方式
一、股权继受
二、股权赠与
三、离婚股权分割
四、强制执行
第五节 常见问题与解答
第八章 股权分红
第一节 股权分红概述
一、股权分红的概念
二、股权分红的方式和条件
第二节 股权分红的障碍与保障措施
一、股权分红的障碍及原因
二、股权分红的保障措施
第三节 股权分红的纳税处理
一、股权分红中常见的纳税主体
二、股权分红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股权分红文书范本
一、股权分红预案
二、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
第五节 常见问题与解答
第九章 股权纠纷
第十章 股东刑事风险
……
第四节 股东资格认定
一、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如果就股东身份产生争议,或者其他人对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存在质疑的,实际出资人如何才能确认其股东资格呢?
(一)实际出资人须证明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股东资格,具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股东身份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其他人可以查询到股东的身份,这属于形式要件;股东承担了股东义务,享受股东权利,这是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股权代持关系中,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相冲突的,从形式上来看,名义股东更符合股东身份,但是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其股东身份本来就是隐藏的,要确定其股东资格,只能根据实质要件来认定。
实际出资人不具备公司股东的形式要件,判断其是否为实际投资者,应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来判断。实际出资人应当证明其与登记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股权代持协议。
2. 提供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其是实际出资人。
3. 提供出资的凭证、名义股东就出资事宜的确认文件,证明其是实际出资人。
需要注意的是,仅凭转账记录,很难证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登记股东可能抗辩相关转账记录系借款、其他往来款,不确认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二)实际出资人股权资格认定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才一起开设公司,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此处的半数为人数的过半数,而不是股权的过半数。
为防止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无法确认,建议实际出资人事先采取如下措施:
1. 请求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并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2. 通过股东会决议或会议纪要的方式,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事先确认的方式,其他股东签署和确认上述文件时,其他股东的人数也需要超过半数。
二、股东资格认定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代持保险公司股份有效吗?
基本案情
2011年,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签订《信托持股协议》,协议约定:天策公司将正德保险公司2亿股股份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股。2012年,正德保险公司进行增资,伟杰公司名下的股份增加至4亿股。
天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天策公司、伟杰公司签订的《股权信托协议》于2014年10月30日终止;2.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正德保险公司4亿股股份立即过户给天策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3.正德保险公司就天策公司显名持有的上述4亿股股份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股份变更工商登记。
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因案外人对涉案股份主张权利,涉及案外人的利益需要查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某省高级法院重审,案件尚在审理中。在此我们仅讨论《信托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核心焦点
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的内容,明显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对应2018年《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对该《信托持股协议》的效力审查,应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首先,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来看,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据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规定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制定,该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最后,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之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可见,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无效。
律师评析
1. 股权信托,及与股权代持的区别
法律关系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法律后果也可能不同。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是股权信托关系还是股权代持关系?我们没有获悉《信托持股协议》的内容,对本案的法律关系无法作出评判。在此,我们对股权信托,及与股权代持的区别进行介绍。
(1)股权信托的设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此处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股权信托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方式将股权委托给受托人持有。
股权信托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件:
①信托目的合法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设立信托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此类信托无效。
②股权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委托人无法证实其股权的合法性,则基于该股权所建立的信托关系无效。
③股权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信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为信托合同。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④一般认为股权信托自登记时生效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对股权信托是否应进行登记,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股权信托应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信托不发生效力。
我国信托制度尚不完善,公司登记机关尚未开展股权信托登记业务,实务中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托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缺乏可操作性。实务中委托人往往是通过资金信托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这种操作方式不是股权信托。
(2)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的区别
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将股权委托给其他人持有,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差异:
①委托人的身份不同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的身份是公开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均知悉委托人曾是该股权持有者,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受托人持有;股权代持关系中,受托人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一般不公开。
②股权收益的主体不同
股权信托取得的股权收益由受托人给付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股权代持取得的股权收益由名义股东交付给实际出资人。
③适用法律不同
除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外,股权信托适用《信托法》,股权代持适用《合同法》等。
2.《信托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如上所述,判断《信托持股协议》是否有效,首先应区分其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属于股权信托关系,还是股权代持关系,没有进行评析,直接认定本案为股份委托持有关系,即股份代持关系。如上文【法院裁决】所述,相关协议无效。
如果本案被认定为股权信托法律关系,则应按《信托法》的规定来判断《信托持股协议》是否有效。《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本案被认定为股权信托法律关系,则《信托持股协议》有效。
本案的问题在于,信托制度在我国并不完善,股权信托无法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导致股权信托方案实际上无法操作。本案中伟杰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其并不是通过信托方式取得股权,其本质上还是名义股东,《信托持股协议》本质上是股权代持协议,如上所述,应被认定为无效。
3.《信托持股协议》无效后的处理
根据本案查清的事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了撤销伟杰公司增资正德公司2亿股股份的行政许可,要求正德公司在引进合法股东后,才能退还伟杰公司入股资金;天策公司委托他人代持股份,超比例持股,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诚信条件,责令其1年内转出所持有的2亿股股份。
《信托持股协议》无效后,伟杰公司获得退股金,及将股权转让后,应根据查清的事实将款项返还给天策公司或其他相关方。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本案造成损失的,伟杰公司、天策公司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股权代持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下述情形的股权代持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1)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二章第一条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必须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新三板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股份应当清晰、明确,不允许股份代持。
(2)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相比新三板挂牌公司要求更为严格。股权关系清晰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允许代持。
(3)保险公司股份
如本案所述,委托他人代持保险公司股份的,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因此代持协议无效。
(4)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
……
公司被称为人类发明的最伟大的经济组织,一种唯有家庭可以相提并论的人类组织。1554年,英国成立了第一个以“入股形式”进行海外贸易的特许公司“莫斯科公司(又称俄罗斯公司)”,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特许股份公司。股权随着公司的出现而出现,没有公司,就不会有股权,股权的母体是公司。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股权深刻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事业与生活,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投资、创业大潮中,期待通过股权获得收益。然而,如果投资者、创业者对股权的本质没有正确的理解,没有掌握股权分配的基本逻辑,那么对股权收益的诸多期待将难以实现。
股权是公司治理和运营的权利来源。股权来自哪里?股权包括哪些权利?它是怎样运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如何出资?初创企业如何进行股权架构设计?隐名股东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资金时如何进行股权融资?企业如何通过股权激励提高员工积极性?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公司估值?股东如何保障分红权?小股东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股权类诉讼纠纷如何解决?股东如何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等等,这些与股权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本书都一一进行详细阐述。
此外,本书尤为注重股权实务问题的解决和实务操作,旨在重点介绍律师在实务中积累的“干货”经验,减少理论性阐述。本书共由十章组成,通过对股权知识的介绍、经典案例的剖析、实务问题的解决、风险提示及防控、法律文书范本参考、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进行阐述和讲解,层层递进,不仅能让读者了解、熟悉股权相关知识,而且能够解决实务中遇到的与股权相关的法律问题,防控相关风险,具有较强的实操性。为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股权法律知识,本书不仅在每一章的最后一节专门列出本章的“常见问题与解答”,而且还将“常见问题与解答”做成索引,方便读者快速检索和阅读,以解决读者在实务中的疑惑。我们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广大企业老板、创业者、股权投资者、公司管理人员全面了解股权知识,提高实务解决能力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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