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审判员于2015年6月23日655次议讨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5年8月6日布,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司解释是历史进步,突破了传观念对民间借贷的诸多限制,赋予了民间借贷的生,创造了很多的规则,确定了期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尺度,不管在理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民间借贷在展迅速,2011年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为继婚姻庭纠纷之后处于位的民事诉讼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加之案件的多样和复杂,这就给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带来了很多难题。
民间借贷本质上为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是合同的种,《合同》章专门对此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则也比较简单,不足以解决实践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司解释就非必要。本司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实体问题的详细规定是对《合同》的体与完善,对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相关程序问题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的体和完善。本解释与《合同》以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则和规定共同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律依据。
根据的研究和理解,本司解释存在以下几亮点:,承认了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效力。出于计划经济的传思维以及对金融秩序的严格管控,企业间借贷长期以来受到颇多限制,但是这传观念和做不利于微企业融资,对于实体经济的展存在阻碍。本次司解释将企业间借贷纳入律调整,并明确承认其效力,是项重进步,有利于落实经济转型期鼓励众创业、着力解决微企业融资难的宏观政策。,对刑民*的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了面合理的处理规则。打破了以前“刑民后”的传做,根据案件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民间借贷所涉及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不同情况下确立了不同的处理规则。这做比起刀切地适用“刑民后”的规则更加科学合理。三,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非面的规定。其的重突破在于,确立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要以民间借贷合同本身的律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而应排除仅与其有非实质联的非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干扰的规则。,结合利率改的社现实,对民间借贷的利和利率问题进行了科学的体化构造,提出了“两线三区”规则,明确地确认了受到律保护的利与不受律保护的利的合理界限。
作为1991年《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起者之,直别关注民间借贷律问题的研究。布本司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之后,就组建了民间借贷律问题研究组,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书程度上也是这研究的阶段果。
由于写作间仓促,本书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广读者批指正。
民学民商事律科学研究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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