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研究和写作得到了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事审判实证研究”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错案风险分配研究”的支持。
本书共分为十章。前三章是对审判程序基础理论的实证研究,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对审判中的口供问题的研究,第七章至第十章是对审判中的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问题的研究。本书对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强调以问题为中心,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多学科交叉融合,尤其重视借鉴社科科学的观点、视角和方法对刑事审判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作者认为,从刑事审判的性质和特征来看,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肩负着信念形成过程的伦理责任。其认知伦理义务可以概括为:裁判者的有罪信念,不仅应当源自于所有可采性的证据并不得违反法定的证据评价规范且达到特定案件的认知标准,而且裁判者应当像一个具备伦理和理智美德的裁判者那样形成自己的信念。只要裁判者没有遵守认知规范,且不存在主观或客观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就应给予其道德责难。追究裁判者认知责任的常规方式只能是撤消判决或者改判。以判决结果正确与否追究裁判者认知责任,必须要解决唯结果论的评价标准、错案评价主体和制造主体同一化和裁判者转移责任等问题。诉诸于裁判者的认知伦理责任可以解决证明标准的适用难题。当前司法改革应当重视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